访问量:24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0 03:20:03
1、税务局为什么向自然人追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沈税稽二通〔2022〕36号
发布时间:2022-01-27 13: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贺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31601)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佰柒拾肆万零柒佰肆拾贰元壹角贰分(¥:7,740,742.12)元,限你(单位)自该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14:59 来源:第二稽查局
贺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031601)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贺某某系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某某追缴辽宁***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税及补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资金流水资料不全,按申报数确认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赣新税稽罚告〔2022〕1号
南昌***陶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8125R):
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现查明,你公司有内外两套账,科目设置较乱,且账本和记账凭证不完整,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通过查询金三系统数据、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和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银行资流水数据与你公司内账数据比对,你公司大量未开票收入未计入账簿,也未如实纳税申报。2017年检查认定收入为59,733,470元,实际入账申报收入为16,472,092.1元,少计收入43,261,377.9元;2018年检查认定收入为34,786,403.58元,实际入账申报收入为13,073,154.5元,少计收入21,713,249.08元;因2019年度调取的资金流水资料不全,2019年按你公司实际申报的收入8,168,471.85元确认。
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费)款13,496,367.85元,其中:增值税10,907,068.36元,城建税763,494.81元,教育费附加327,212.06元,地方教育附加218,141.36元,印花税10,473.8元,企业所得税1,269,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税款12,951,014.43元50%倍的罚款6,475,507.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3、一直处于清算状态未处理,罚款2千元
违反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囊谦县税务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囊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A755CY94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囊谦税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该纳税人自2019年10月5日从电子税务局进行注销流程,但后面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注销流程迟迟未能正常进行,导致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一直处于清算状态,我局多次联系无果,该纳税人既不恢复登记也不继续注销,导致其申报也一直未能正常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予以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囊谦县税务局
4、某公司的个税筹划被罚款逾7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