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公众的认知里始终是一个高效、可靠、负责的形象。
银行的行事风格也比较强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擅自处理储户的私人存款。
本案的银行因为失误多转了三十多万元汇款,法院对此又是如何判决?
银行卡上的38万转账
江先生和王先生相识多年,二人是同乡,后来都去了郑州做起了小生意,江先生经营一家运动鞋加工厂,王先生则是经营一家布料纺织厂,因此二人在生意上有很多的交集,并且也已经合作了很多年。
二人虽然都是小工厂,但是与外界合作的生意倒是不少,每天也是经常会忙到很晚,私下里二人碰到双方都空闲的时候,二人也会相约一同小酌一杯,缓解一下疲劳。
因为在生意上存在不少合作,江先生经常会在王先生的工厂下订单,为其工厂的运动鞋加工进购布料,因为二人工厂规模都不大,所以每次的订单充其量也就是数万元,除非是那种长期合作的大订单,金额才会有数十上百万元。
此前江先生给王先生打过了一次招呼,江先生说:“最近有不少单子,这两天我把其中一个订单发给你,你抓紧生产,然后我尽快打款给你。”
拿到订单的第二天,王先生就看手机上来了某银行的转账信息,不用想就知道是江先生的货款转账已经到了,随手点开手机查看,手机屏幕上蓝色的金额数字好像有点不对劲,王先生数了一下,显示的数字有四个零。
三十八万元?王先生明明记得江先生给他的订货单上只写了进购三万八千的货品,为什么又给自己转账了原先货款的十倍之多?
好心提醒银行反被嘲讽
看到转账短信上的三十八万元的入账通知,王先生立即给江先生打去了电话,电话一接通,那头就传来了江先生大大咧咧的声音:“老王,收到货款啦?打电话有什么事情呀?”
“江老板是发财了,今天给我转账了三十八万,什么风给你吹来了这么大的一个单子,这可是够咱俩没日没夜的忙上个把月呢。江老板果然是没忘了老兄弟呀。”
“什么三十八万,我哪有那么大的本事,从我干这一行最多也就接过一个十八万的单子,那时候的机器没现在好用,咱哥俩可是忙了一个多月才完工。老王你怕不是也跟我逗闷子呢吧。”
“我银行卡上转来的明明是三十八万,你的单子是三万八千的,怎么差这么多,我还以为是你接到了大单子呢,那这三十八万是什么情况。”
“老王你确定没跟我开玩笑,这要真是三十八万,那很有可能是银行弄错了,等会你把转账截图发给我看,要真是我得去银行问问啥情况,不能真是银行搞错了吧?”
结束通话的两人,一个在家思索这三十八万咋处理,一个放下电话立马跑去了银行,跑到银行的江先生又找到了此前给王先生转账的那个柜台,询问银行柜员是不是给自己的转账搞错了,自己转的是三万八千,到了收款人那里怎么变成了三十八万。
看到江先生来询问,银行柜员拿着江先生的银行卡查看了当日的转账信息,告知江先生没有三十八万这个说法,确实是三万八千,银行应该没有弄错,如果江先生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回去后自行检查。
听到如此答复的江先生回到家后又给该银行的客服热线打去了电话,跟银行客服讲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后,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再次帮江先生查询银行的转账记录,得到的答复依然是银行转账确实显示是三万八千元,没有转账错误的说法。
担心因为银行转账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了保证避免耽误自己的工作,江先生还是三番五次的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实在不耐烦的银行客服竟然告诉江先生:“如果真有这三十八万元,你们拿去花就好了,银行已经帮你解答了你的疑问,不需要再打来电话了。”
被气笑的江先生也是无可奈何,就告诉了王先生说:“银行说了,咱们的转账没有问题,你的货款反正我是给你转过去了,剩下的钱你也自己看着办吧。”
王先生得到了老朋友的如此答复,就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把卡里的三十八万都转到了自己妻子的银行卡里。结果真的成功转账。
银行发现问题
没过几天,银行的工作人员又给江先生和王先生打去了电话,声称因为银行工作的问题,多给江先生的转账收款人转了三十四万两千元,要求江先生立即联系王先生把多余的转账款返还给银行。
因为江和王此时都在忙着工厂里的生产工作,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都懒得回应,江先生告诉银行:“我之前已经明确跟你们的银行柜员和客服说了这件事,你们都不承认有错误,现在我很忙,没工夫打理你们。”江先生立即挂断了电话。
银行眼看联系不上了江先生,就到法院对江先生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是银行败诉,江先生和王先生不需要归还,银行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决,第三次提起诉讼后,法院称案件审理完结,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因为银行的工作问题,导致了转账数额出现错误,并且在江先生三番五次及时的告知银行后,银行依然无动于衷,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银行得到败诉的结果。
对于本案中,是否应当需要江先生和王先生归还银行的多余转账,需要具体分析,并参考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法院的判决根据进行分析。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这样一个法律名词,叫做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而在实际上获得了金钱或者其他有关的利益,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造成不当得利的引发原因不是因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某些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原因,一方获得了不当的利益,法律规定获得利益的一方需要归还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的利益。
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本案的直接当事人是江先生和银行,因为二者才是转账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二者的行为是属于法律规定上的行为,但是王先生作为一个转账的收款人,与前述二者不存在直接关系。
实际上的当事人江先生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并且在发现银行转账错误后,积极履行了告知银行的义务,提醒银行的转账错误,但是银行态度敷衍,仅仅是从形式上查询了银行的交易记录,简单给了江先生一个答复而已。
江先生没有得利,与银行的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尽到了提醒义务,此时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江先生返还多余的三十四万两千元的所谓“不当得利”是不合适的。
同时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最终判决了银行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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