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背景
叶某和阙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1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长期分居。于是,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阙某离婚,并对婚生女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永定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组织调解,叶某和阙某均同意离婚,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的处理意见分歧不大,但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该案在开庭前未能调解成功。
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为全面梳理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顺利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永定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永定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该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原被告均向永定法院报告相关财产,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达成和解,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达到案结事了。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预防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瞒共同财产,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为提高家事案件审判质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永定法院将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妥善办理婚姻家事类纠纷,持续推广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坎市法庭 俞春花
编辑:蓝秀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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