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银保监局:
本人现在以书面形式向贵局投诉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在本人贷款购房过程中,将本人借款划入非指定账户的违规行为。
1.事件概况
本人于2020年4月购买了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御兰汀二期28号楼中的一间预售商品房,原计划2022年6月30日交房。日前,开发商以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将延迟交房至11月底。
经咨询浐灞生态区住建局,是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出现问题。随后本人查看了本人在建行陕西省分行的贷款合同,发现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并未将本人的购房贷款打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相关证据
本人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第9页明确注明了本人所购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秦农银行,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秦农银行黄雁村支行,账户名称为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2701015201201000013931。
2.1本人已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放款前建行已知晓监管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人贷款前向经办单位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房金融业务部提供了: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本人在贷款前已经向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房金融业务部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本人与建行陕西省分行的借款合同是由建行提供的制式印刷合同,且借款合同第18页载明“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Y20030637”。
由此可以推断出,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在向本人放贷前,本人已尽到说明的义务,提供了具体的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且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在向本人放贷前,亦已充分阅读了本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的有关说明,不然建行怎么知道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2.2建行未按规定将本人的借款划入指定监管账户
根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购房人的按揭贷款,贷款商业银行(即建行陕西省分行)应在审批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储存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第十一条之规定,各商业银行(即建行陕西省分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交存、对账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划、转存购房人购房按揭贷款。
也就是说,建行在阅读完本人的购房合同后,应当知晓本人的借款直接划归开发商在秦农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不得划归给开发商的其他非监管账户。然而,建行却将本人借款48万元划给了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在建设银行的非监管账户,该账户账号为61001730012052510938。
综上所述: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点在明确的国家和地方政策下,在本人主动提供了购房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的借款划转到了非监管账户,形成了违规放款的事实。且利用银行制定制式合同的强势地位,迫使本人接受了这一事实。
3.本人的诉求
鉴于开发商因资金短缺出现了延期交付,而由于建行陕西省分行的违规操作,造成本人的贷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本人要求,在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期间,本人暂停向建行陕西省分行偿还贷款;待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后,本人再继续向建行偿还贷款。暂停偿还贷款期间,建行陕西省分行不得动用金融手段或征信手段对本人合法权利产生任何形式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