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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苦逼的律师为了搜集各种有利证据,可真的是绞尽了脑汁,跑断了腿。
银行流水,往往是诸多案件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律师想要调取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必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或者律师持调查令向银行调取银行流水。
01、银行“怼回”
7月4日,扬州一位律师拿着法院开的调查令,到一家银行调取银行流水,不料却被“怼”了回去,理由是银行不认调查令的法律效力。
据开具调查令的法院(扬州广陵区法院)相关法官透露,该院第一次遇到这种“银行不配合取证”的情况。正常情况下,法官开具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基本会给予配合。
该银行反馈称,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或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该银行还表示,根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查令只适用于执行案件。而上述律师所持调查令涉及的案件非执行案件,并不适用于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文件。
02、四家银行态度不一
7月10日,乘法君和我们深宏盾律所的谢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去佛山的四家银行调取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结果四家银行态度不一。
第一家广发银行,我们去了佛山分行的四楼监察科,结果工作人员反馈说必须由法院且至少两个工作人员持调查令才行,律师不行,如果律师的话,必须持法院开具的“协助调取银行存款通知”才行,并且表示佛山中院有一个查询系统可以直接查询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
二脸懵逼的我们紧接着冒着暴雨来到农业银行,VIP柜台经理和内勤副行长比较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指引我们打车去农行的金融中心,金融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实了我们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很快就在一个本子上登记了(两个支行的调查令一并处理),并回复说会直接把银行流水回复给法院。
稍微有点小安慰,想着去招行应该也会比较顺利,可没想到柜员小姐姐说法院的调查令内容不一致,调查令抬头的支行名称和账号对应的支行名称不一致,抬头是季华支行,而账号对应的是禅城支行。
晕菜了,当事人反馈说转账记录显示对方是季华支行,所以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抬头写季华支行,怎么突然又说账号对应的是禅城支行? 和柜台小姐姐苦口婆心沟通说理了几番,柜台小姐姐也是几番向领导申请,结果还是要求让法院重新开具调查令。
身心俱疲的我们又来到佛山南海区的工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竟然说必须至少要两名律师而且名称都必须写在委托书中,他们才处理。照这样说,当事人以后还必须委托两名律师才行?在我们的强力辩驳下,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向银行的法务部咨询再做答复。
03、律师的取证权难保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另外,《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相信,如果是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持调查令去各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各银行都会极力配合。但问题是法院往往不自己调取,而是让律师持调查令去银行调取银行流水。
对于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所以银行是否配合全看银行方面的态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一条规定: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现实中,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时常会遭受“冷遇”,背后的根源还是缺少上位法依据,因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往往受到多方面掣肘。
倘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法院都不愿意亲自调取,而是把这些跑腿的活一味地甩给苦逼的律师做,而律师持调查令又屡屡碰壁,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谈何说起?事实不清,法院又如何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职权主义的法律制度下,律师难道就该沦为苦逼又地位低下的法律民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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