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对方是利用银行卡做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等信息。今天上午,石峰区人民法院网络庭审了该起案件。
2019年12月底,郭某因网络赌博输钱,便想通过刷银行流水的方式提高其信用卡的额度,以便继续提款赌博。于是,他向网络好友“林姓”男子邮寄了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等全套资料。
2020年3月,银行通知,郭某的银行卡因流水异常被冻结,得知“林姓”男子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做网络赌博、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后,在“林姓”男子继续向其要银行卡时,郭某仍然将另外3套银行卡,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了“林姓”男子,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
2020年11月16号,郭某到石峰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提起诉讼,公诉人认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金额达443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融媒体记者:余俊 周翊
通讯员:陈善文 罗达 骆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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