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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
时间:03-20 点击:72
1、“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什么?发生上述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公务员号网www.gwy1.com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六)拒绝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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