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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看国际银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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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框架”),准备用以取代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此举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密切关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成员由西方10国集团(实际上是12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的影响,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为其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往往成为其他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人们通常所讲的巴塞尔协议,其核心内容是给出了资本的定义以及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这一协议最初只针对信用风险而言,后来经过修改,又扩大到市场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的利率风险以及汇率风险、商品风险)。但近年来,由于国际银行业风险的复杂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行协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提出了上述征求意见稿。按照现在的日程安排,2000年3月31日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正式文件预计于2000年底前定稿,随后付诸实施。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协议实施以来(尤其是1988—1992年过渡期内),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鉴于此,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的出台,不仅将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因此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分析。
一、新框架保留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但做了重大的补充与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的计算及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除此之外,新框架又增加了两项新的要求,即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从而构成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这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下面对这三大支柱的内容作一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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