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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条件
时间:03-20 点击:67
进口信用证
一、定义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了保障。
二、开证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2、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3、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4、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在册企业;
5、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其它形式的担保,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三、开证手续
在提出进口开证申请时,企业除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材料以外,还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进口批件、代理协议、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如需要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填写我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条款,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预留印鉴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给我行。
四、信用证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我行作为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承兑。因此,企业在收到我行的到单通知书后,应立即审单,如果单据无误,请在我行到单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我行承付或承兑。客户在办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时,要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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