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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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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
蓝寿荣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
【出处】《金融法苑》第40期
【摘要】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付款承诺,而不是利用它对付款条件进行苛刻挑剔的方式。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本文分析了几种不应拒付的情况。
【关键词】信用证开证行拒付
【写作年份】1999年
【正文】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的保证文书。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关系,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对货物质量、途中损伤,是否到达等概不负责。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这里要强调的是,信誉是商业银行之本,也是信用证业务的最终依靠,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付款承诺,而不是利用它对付款条件进行苛刻挑剔的方式。因此,开证行对外拒付,要谨慎从事,增加拒付合理性,维护我国银行的国际声誉。商业银行的国际形象和信誉,是一笔无形资产,只有信誉卓著,业务才能越做越大。
首先,国内进口商对货物质量、重量的意见,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开证申请人有时以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开证行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对外拒付。这类情况,有时是开证申请人对货物有疑问,有时是申请人欲借此拖延或压价,有时是因分批装运货物的前一批有问题,要求在后一批付款时扣除部分货款等等。对此,开证行一定要掌握原则,即单据是决定是否付款的唯一理由,决不能卷入到进出口双方的贸易纠纷中去。
其次,微小的或似是而非的不符点,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银行在审单时,只有发现单证间条款单单间内容实质上的不一致,才能对外拒付。如果对一些微小的似是而非的不符点也提出拒付,无异于吹毛求疵,有损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声誉。这类情况有:
1.汇票不符。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汇票不属于信用证项下结算单据的范畴,只是作为一种受益人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凭证。发现汇票存在不符点,不必对外拒付,可以要求更换或用其他方法处理。
2.发票上货物描述的写法与信用证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对外结算中,也曾经常遇到因英文的不同写法(意思完全一样)遭到拒付的情况,无疑是国外开证行挑剔单据。实际业务中,只要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显示了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内容即可,不应要求写法上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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