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银行发代的一种贷记卡,而公民办理信用卡后,可以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如果一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充足,信用卡的额度是比较大的,那么被执行人能用信用卡吗?下面由本站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能不能用信用卡
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列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可以正常使用信用卡,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银行会限制信用卡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信用卡
本罪所指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虚假的身份证明
所谓身份证明是指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能够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明。虚假的身份证明,一是指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比如假身份证、假军官证等等;二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真实身份证明,达到行为人目的之行为,比如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新信用卡的行为。
(四)不构成本罪的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
个别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需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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