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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福建省天友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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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1月25日,原告中国银行雅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编号为960125号),主要内容为: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以其自有的四处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雅安分行,四处房屋为:雅安市西大街200号木结构门面,建筑面积195平方米,作价39万元;雅安市张家山路44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869平方米,作价521400元;雅安市华兴街158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38平方米,作价33.8万元;雅安市人民路26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价14万元(此处房产证特办)。签订上述协议的次日,原、被告双方又在雅安市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被告尚未取得人民路26号房屋的房产证,故产权证只登记了西大街、华兴街和张家山路的三处房屋,抵押期限为1996年1月25日至1999年1月26日。1996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雅安分行向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发放两笔贷款,每笔50万元,共计100万元,期限分别为5个月和7个月,利率分别为月利率千分之八点四一五和千分之九点二四,两份合同均以上述抵押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签订后,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对两笔贷款均支付利息至1997年3月,此后未再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同时查明:1994年6月28日,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雅中法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告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位于雅安市华兴街158号的房屋查封,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协议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明,隐瞒了该情况。被告在取得雅安市人民路26号房屋的房产证后,将该房卖与他人。此外,被告抵押给原告的雅安市张家山路房屋属于仓库和职工住房的综合楼,且该住房已于1992年统一参加雅安市房改,职工购买了55%的产权并已取得享有该部分产权的房产证,1998年4月,该住房第二次参加雅安市房改,职工又购买了余下的45%产权(尚未领取新的房产证),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被告提交的房地产抵押鉴证申请审批表中注明了有“住宅653平方米”。被告还于1998年5月24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抵押的雅安市西大街房屋交由其他单位拆迁,并与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诉讼中,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路川中行综(1997)75号文件规定的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961008-1号、961008-2号借款合同。?
2?960125号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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